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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来源:工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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