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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四)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兴省(市)领导小组(或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审查结果形成推荐意见,于9月30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的书面和电子版送国家质检总局。
(五)审核。国家质检总局于10月份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推荐材料进行严格审核。
(六)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并批准。
(七)宣传。国家质检总局在12月底前公布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名单,并进行广泛宣传。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试点工作的宣传和动员。各省级质量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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