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应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除按本办法规定的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名牌产品评价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质检[2001]32号)同时废止。

来源:质检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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