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现代农业
>
农业新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条 畜
40
/42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现代农业
创新人物
招生招聘
创新服务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7/04 0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