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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第四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为其饲养的畜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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