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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使用规定
标准色彩及辅助色彩分别见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
第五条被授予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称号的品牌,其企业可以在产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媒介中使用统一规定的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
第六条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在使用时,必须根据规定式样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更改标识的比例关系和色相。
第七条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在印刷时,附着媒介的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标准色相,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第八条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只能使用在与获得最具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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