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
域内农业植物品种名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业部建立农业植物品种名称检索系统,供品种命名、审查和查询使用。
第五条 一个农业植物品种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相同或者相近的农业植物属内的品种名称不得相同。
相近的农业植物属见附件。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书面保证所申请品种名称在农作物品种审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中的一致性。
第七条 相同或者相近植物属内的两个以上品种,以同一名称提出相关申请的,名称授予先申请的品种,后申请的应当重新命名;同日申请的,名称授予先完成培育的品种,后完成
8/15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7/07 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