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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大桑田、大牧场等,由原经营后继续经营,不得分散。
但土地所有权原属于地主者,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得收归国有。
第二十条 没收和征收土地时,坟墓及坟场上的树木,一 律不动。
第二十一条 名胜古迹,历史文物,应妥为保护。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及其他公共建筑和地主的房屋,均不得破坏。地主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不合农民使用者,得由当地人民政府管理,充作公用。
第二十二条解放后开垦的荒地,在分配土地时不得没收,仍归原开垦者耕种,不计入应分土地数目之内。
第二十三条为维持农村中的修桥、补路、茶亭、义渡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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